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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小区加装电梯,一楼的大爷不乐意了:要想装可以,得赔偿!
来源: | 作者:佳德 | 发布时间: 877天前 | 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要想装电梯可以,得赔偿!”广州某小区需要加装电梯,该小区一楼的残疾老人曾某却不乐意了,他认为自己靠轮椅出入,不需要坐电梯,而且电梯对着自己家门口,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要求赔款71万。

原来,曾某所住的单元一共7层,14户人家,曾某住在一楼,他有三级残疾,每天出入需要依靠轮椅和拐杖。因此,他对于本单元加装电梯问题格外关心。

住在7楼的彭某牵头,开始办理加装电梯的手续,经过投票,单元的10户居民同意加装,另外4户不同意加装,同意的票数正好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个三分之二。

两个三分之二是依据当时物权法的规定,在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和附属设施时,要有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也要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主业同意,也就是“绝对大多数”。

民法典颁布以后,对一条作了修改,设立了投票门槛,参与表决的投票超过“两个三分之二”,投票才有效,重要事项,需要“两个四分之三”即可获得通过。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实际大大降低了门槛,拿曾某这一单元来说,原来需要10户同意,现在只要10户参加投票,四分之三的户数即8户同意即可。

回到本案,楼上的10户居民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开始施工,可一楼的曾某认为,这对他的出行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权益受到了侵害,在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曾某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

本案的被告是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发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曾某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如果继续强行加建,则楼上住户应赔偿715800元,规资局承担连带责任。

曾某要求赔偿71余万元,是有依据的,加装电梯妨碍生活,他不得不换房子,这71万就是换房的差价、中介费和税费等等。

另外,曾某还要求,现场开始施工以后,对他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对家人造成了困扰,要求法院判决规资局和楼上住户赔偿每天100元,直到恢复原貌为止。

曾某的主要依据就是加装电梯的《技术规程》,这其中规定,电梯井、连廊与本单元住宅、相邻住宅的卧室或起居室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米,视为严重遮挡。

简而言之,就是加装电梯以后,电梯或者连廊的正向与一楼卧室、起居室的距离不得低于6米,如果低于6米的话,一楼业主有权反对。

曾某认为,规资局把这一标准篡改成“没有正对卧室或起居室,不构成严重遮挡”,《规程》明明说的是“正投影净距离”,而规资局却改为“梯井与连廊是否建在窗户的正投影内”,明显是牛头不对马嘴。

曾某说,从现场施工照片可以看出,电梯加装以后,进入单元门的路被挡住,即使是正常人推车而入,都相当困难,更何况他是一个三级残疾人,出入要依靠轮椅和拐杖。

法庭上,他有些激动,他说,加装电梯的本意是改善旧城区居民的生活环境,而不是以牺牲部分居民的生活环境去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在加装电梯的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单位都一直在努力证明加装工程符合两个三分之二的许可条件,但却没有人承认工程对于一楼房屋所有人权益的侵害,作为残疾人的他,权益受到了漠视。

少数人的权益也是权益,再多的高层居民同意,也不应该凌驾在物权之上,以牺牲底层居民生活作为代价,机械套用两个三分之二来达到目的,这有违增设电梯的初衷。

更何况,两个三分之二是法定许可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条件,加装电梯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需要和受影响的业主达成协议,也就是说,受影响的业主有一票否决权。

尽管曾某觉得自己有理有据,但是,从本案的主要依据来看,确实无法得到认可,根据图纸显示,加装的电梯和连廊都没有正对着他家的卧室或者起居室,而是正对着楼梯出入口,实际上不存在计算正投影距离的问题。

另外,经过测量,即使按照曾某所说,把牛头和马嘴对上,计算电梯和连廊到他家的卧室、起居室的正投影距离,也超过了6米,不符合严重遮挡的情形,满足技术规程的要求。

官司打到这里,曾某才算明白,加装电梯肯定是对着楼梯口,不可能对着一楼卧室和起居室,如此规定,也就是规定了个寂寞。

一审败诉,上诉再败诉,至于赔偿和补偿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了法定赔偿情形的损失,也不符合法定补偿情形,一并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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